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什么意思?
[重要通告]如您遇疑难杂症,本站支持知识付费业务,扫右边二维码加博主微信,可节省您宝贵时间哦!
今天客户发来一个商标,想要咨询一下转让,我查询了一下商标的状态变成了 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我们就来说说神马意思!
后面有一个排版送达公告,这里先说下,就是别人提出的质疑申请,商标局已经收到,具体还有待商标委员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因此为避免恶意注册等问题,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这个意思就是,为了防止大家恶意注册,恶意抢注,从注册商标生效日期往后推算三年,你也没有使用,也没有正当理由说为啥不使用,
其他人就可以本人去商标局或者代理人给商标局提交撤销商标的申请,然后别人好继续申请好使用;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哦(具体相关可以找博主咨询哦 电话微信同步:188 1029 2089)。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撤销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撤销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PS:延伸阅读,商标局原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邮编:100055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1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五、查收商标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http://sbj.saic.gov.cn/sbsq/sqzn/201811/t20181115_277062.html
问题未解决?付费解决问题加Q或微信 2589053300 (即Q号又微信号)右上方扫一扫可加博主微信
所写所说,是心之所感,思之所悟,行之所得;文当无敷衍,落笔求简洁。 以所舍,求所获;有所依,方所成!
站长的解答很给力